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由:
(A)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之
(B)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C)教育部部長或直轄市、縣(市)教育局局長兼任之
(D)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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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55), C(184), D(936), E(1) #146881

詳解 (共 5 筆)

#121205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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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6

委員人數15~21人任期2年,委員互選出的主席任期1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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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55
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或校長指定一人召集
主席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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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30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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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340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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