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分:
(A)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二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學階段三階段
(C)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中等教育階段三階段
(D)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四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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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3), C(22), D(153), E(0) #146882
統計: A(26), B(23), C(22), D(153), E(0) #146882
詳解 (共 3 筆)
#1038171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1.學前教育階段
2.國民教育階段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4.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選項要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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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348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2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階段及成人終身學習: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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