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依法要求特定個人出示其身分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下列何法律之有關規定?
(A)警察法
(B)警察職權行使法
(C)警械使用條例
(D)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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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870), C(35), D(301), E(0) #144507
統計: A(17), B(1870), C(35), D(301), E(0) #144507
詳解 (共 4 筆)
#715826
必要用槍械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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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301
第17條(隨身攜帶證明文件及出示義務)
I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
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 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 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 前項(17 I )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28條(隨身攜帶證明文件及出示義務)
I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
居留 或
永久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外僑居留證 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I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
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臺灣地區居留證、
入國許可證件 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 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 前項(17 I )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28條(隨身攜帶證明文件及出示義務)
I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
居留 或
永久居留,
應隨身攜帶 護照、
外僑居留證 或
外僑永久居留證。
II 入出國及移民署 或
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
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
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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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28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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