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
(A)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達十人以上者
(B)員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具相同主張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達三分之二者
(C)受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十人以上所委託之勞資協會
(D)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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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60), C(398), D(102), E(0) #370640

詳解 (共 2 筆)

#115649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1、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
2、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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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887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7條

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

一、工會

二、未加入工會,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

三、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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