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公職人員之選舉,候選人當選與否,並不取決於該候選人得票數之多寡,而是原則上取決於該候選人所屬政黨得票數之多寡?

(A)總統、副總統

(B)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C)原住民立法委員

(D)原住民直轄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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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4094), C(357), D(140), E(0) #440085

詳解 (共 1 筆)

#704257

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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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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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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