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法規命令因下列何種事由而無效?
(A)法規命令訂定前未經聽證程序
(B)法規命令之內容與同級行政機關之行政規則牴觸
(C)法規命令之發布未於網路上公告
(D)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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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46), C(147), D(11578), E(0) #168166

詳解 (共 5 筆)

#635598
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
I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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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650

(A)

法規命令得聽證

行政計畫應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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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9838

行政程序法 第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地方制度法30 主要是在講自治法規在法律優越原則中的地位

地方制度法75 主要是在講地方自治或委辦事項與中央憲法、法律的關係

法規命令跟自治法規不同

以上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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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86
請問能解釋下這條與地制法 30 跟75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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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643

(D)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需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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