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何者得由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
(A)特別公課收入之運用範圍
(B)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
(C)限制人身自由之構成要件
(D)課稅之主體
統計: A(3644), B(1021), C(1114), D(1019), E(12) #168143
詳解 (共 10 筆)
D是因為J650 651 被申訴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5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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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7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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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81年修正之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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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財
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
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規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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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憲
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
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
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解釋參照)。 |
所謂「特別公課」者,其定義為︰「依法向特定範圍之產業群體,按一定費率徵收。所得款項不編入總預算中,而供特殊用途者」。至於特別公課之課徵目 的則極為複雜,大體上可為以下之分類:
1.為了特定產業活動之長期發展,例如「商港建設費」、「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交通建設基金」之公課。
2.為了平衡特定產業活動所生之外部成本,例如「汽車燃料費」、「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公課。
3.分攤因有利社會活動所產生之特殊風險,例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公課。
4.基於照顧弱勢族群之社會政策,例如本案所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公課。」
回12F,A選項出自大法官解釋第426號。
解釋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
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 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 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 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典型的重要性理論運用,不用想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