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
(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C)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D)處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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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1), C(43), D(10), E(0) #428818
統計: A(26), B(101), C(43), D(10), E(0) #428818
詳解 (共 3 筆)
#697451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 ,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 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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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465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
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
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
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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