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評鑑委員須接受多少小時之培訓
(A)20小時
(B)26小時
(C)32小時
(D) 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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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111), C(2163), D(747), E(1) #349474
統計: A(292), B(111), C(2163), D(747), E(1) #349474
詳解 (共 4 筆)
#372822
幼兒園評鑑辦法 (101.05.04)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課程之授課時數,至少三十二小時,其課程包括下列三類:
一、評鑑制度基本概念。
二、專業認證評鑑指標。
三、評鑑技巧。
前項課程內容,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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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481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9
現在已經沒有專業認證平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基礎評鑑: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得下設分組。
二、遴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二)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
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三)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
教師。
(四)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
之學校校長經驗。
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公告及通知
受評鑑幼兒園;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對象、程序、期程、評鑑結果處
理、申復、申訴、追蹤評鑑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辦理評鑑說明會,向受評鑑幼兒園詳細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
及判定基準。
五、辦理評鑑講習會,向評鑑委員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判定基
準、評鑑委員之任務與角色。
六、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函送受評鑑幼兒園。
七、辦理評鑑檢討會,邀集評鑑小組及評鑑委員針對評鑑實施計畫、評鑑
指標與判定基準、評鑑委員之任務與角色及其他相關執行情形,予以
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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