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訴願程序之停止原因?
(A)訴願決定以其他在訴訟或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
(B)訴願人死亡者
(C)訴願之法人合併者
(D)原行政處分所涉之權利或利益讓與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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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0), B(128), C(14), D(46), E(0) #170182

詳解 (共 4 筆)

#139161

第 86 條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 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 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間 ,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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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60

第 87 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 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 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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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457
應該是指要做成訴願決定的要件必須要等其他...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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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254
訴願決定以其他在訴訟或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不懂這句意思? 請高手幫忙翻譯再白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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