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某一國家的公務員,認為升遷應以工作績效為最重要條件,則此國家的人事分類制度,不宜以下列何種 制度為主?
(A) 品位制
(B) 職位分類制
(C) 功績制
(D) 契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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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9), B(148), C(135), D(361), E(0) #207194

詳解 (共 4 筆)

#985470
契約制 : 
以工作績效為最重要條件,工作效率差則不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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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436

品位分類制度是傳統人事管理領域中一種重要的分類制度。所謂品位分類制度,就是主要以個人的資歷條件(如學歷工作經歷)和身份(如家庭背景)作為分類依據的一種分類制度。它比較強調公務員個人的條件。

特點:                

1.品位分類建立的是以為中心的分類體系,人在事先。

2.類強調公職人員的綜合管理能力,強調的是通才””而非特殊知識。

3.職責劃分簡單。

4.官位和等級職位可以分離。

 

優點

1.職位劃分簡單,在實踐中簡便易行

2.重公職人員的綜合管理能力,有利於公職人員成為通用型人才

3.重學歷背景,有利於提高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的整體素質,吸納優秀人才

4.是強調年資、官職相對分離,使公職人員不致因職位調動而引起地位、待遇變化,有利於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隊伍的穩定。  

 

缺點

1.人在事先,按此形成的行政組織結構比較鬆散,容易造成機構臃腫、人浮於事

2.過於注重公職人員的學歷、資歷、身份、地位等條件,不利於學歷低、資歷淺但能力強、水平高的人才脫穎而出

3.全部公職人員劃分為若幹不同的等級,容易滋生上下隔閡、彼此歧視的心理

4.缺乏對公職人員的規範化工作要求,使公職人員的考核、培訓、晉升等缺乏客觀依據

5.是以官階定待遇,容易導致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不利於對公職人員的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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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666

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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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75
那契約制沒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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