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應由何人簽發?
(A)偵審中均由法官簽發
(B)偵查中分別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簽發
(C)偵查中由檢察長簽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發
(D)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法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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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61), C(376), D(3810), E(0) #344472

詳解 (共 6 筆)

#338639

第七十一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案由。

應到之日、時、處所。

無正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答案應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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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256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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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19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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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481

C和D的差別 ?

看案子是"誰"辦的 ! "誰"就最能掌握這個案子/案情 ! 所以答案不是檢察長和法院院長 ( 雖然C和D很接近 ! ) o 檢察長和法院院長從來都沒有承辦過這個案子/案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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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569

請問有人知道這份題目是101年哪個考試的試卷嗎?感覺有好多題都怪怪的

還是這只是從一般的書裡找來的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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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917

筆記

通緝書才是由長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85 條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2、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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