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應由何人簽發?
(A)偵審中均由法官簽發
(B)偵查中分別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簽發
(C)偵查中由檢察長簽發,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發
(D)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法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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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61), C(376), D(3810), E(0) #344472
統計: A(221), B(61), C(376), D(3810), E(0) #344472
詳解 (共 6 筆)
#338639
第七十一條 (書面傳喚)
①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②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③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④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答案應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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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481
C和D的差別 ?
看案子是"誰"辦的 ! "誰"就最能掌握這個案子/案情 ! 所以答案不是檢察長和法院院長 ( 雖然C和D很接近 ! ) o 檢察長和法院院長從來都沒有承辦過這個案子/案情o
3
0
#3471569
請問有人知道這份題目是101年哪個考試的試卷嗎?感覺有好多題都怪怪的
還是這只是從一般的書裡找來的題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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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917
筆記
通緝書才是由長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85 條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2、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2、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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