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得主張下列何權利?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時效抗辯權
(D)不當得利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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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948), C(32), D(9), E(0) #221157

詳解 (共 3 筆)

#1218372
在保證契約裡,經常可看到「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這段話,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即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有關先訴抗辯權之行使,得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行使,惟僅得據此暫時拒絕清償,無法否認債權人之權利;只要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後,保證人即無法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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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2F,這種人真是賊頭賊腦,欺騙善良無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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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27742
未解鎖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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