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不服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應向那一機關提出救濟?
(A)。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起訴願
(B)。向考試院提起復審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銓敘部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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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8), C(1405), D(73), E(0) #171599

詳解 (共 1 筆)

#561734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對考績表結果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再不服則向所管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資料引用網址:
公務人員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訴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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