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具有下列何種情形應依職權自行迴避?
(A)親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未婚配偶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C)連襟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D)大學同窗為事件之當事人,且曾為該事件之證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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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6), B(472), C(1999), D(316), E(0) #148562

詳解 (共 10 筆)

#215375
駸家不是配偶的父母..請仔細想想,通常親家都是誰在叫的!! 你總不可能叫你配偶的父母叫親家吧..通常都是較"岳父母"!!親家是比較屬於你的父母或是兄弟姐妹或是親戚叫配偶之父母為"親家"!!也因此套用民法親屬篇的概念~血之配之血是不屬於三等親的範圍內,而連襟是屬於配之血之配~故屬於三等親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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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28

這是考生活與倫理..XD

夫妻雙方的父母----互稱親家

兩姊妹的丈夫彼此-互稱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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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584
妯娌:兄弟間的妻子彼此互稱
連襟:姐妹間的丈夫彼此互稱

(D)的意思是他大學同學為事件當事人,而且這個大學同學還曾經是此事件的證人。(非指公務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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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00

民法第969條(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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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461
曾為該事件之證人是指公務員本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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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14

未婚配偶應是指未婚夫(妻)

根據行程法第32條

至少要正式配偶才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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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442
連襟是二等姻親http://www.ya...
(共 3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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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205
連襟不是二等姻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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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104
請問親家不算三親等內之姻親嗎?我怎麼老是覺得親家是指涉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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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5
連襟是三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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