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前偶、幾親等內之血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A)五親等 
(B)四親等 
(C)三親等 
(D)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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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981), C(687), D(38), E(0) #389791

詳解 (共 6 筆)

#653293

比較題: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A)二親等以內
(B)三親等以內
(C)四親等以內
(D)五親等以內
迴避任用三血三姻
自行迴避: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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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38
我都把它想成"嗜血地鐵站"= = 四血三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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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51

親等

 
親等
 
(罰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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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978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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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979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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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22
不錯的聯想法,自己的口訣最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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