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之管理不包括下列何者行為?
(A)保存
(B)處分
(C)利用
(D)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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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51), C(70), D(181), E(0) #22031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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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0條-共有物之管理--------保存,利用,改良 ,而處分應該會遷涉到所有權變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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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62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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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364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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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773
請問哪裡可以看的出來不包含"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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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040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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