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於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種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
(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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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330), C(91), D(31), E(0) #169988
統計: A(183), B(330), C(91), D(31), E(0) #169988
詳解 (共 2 筆)
#126804
對於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種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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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解! | ||
劉彥欣 大三下 (2012/01/04 12:28):35人 (二)(A)(B)個人阻卻刑罰事由和個人解除刑罰事由:此係 犯罪三階理論外,個人的可罰性探討 1、個人的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 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如共居親屬間竊盜得免 除其刑(刑324)、共居親屬間侵占得免除其刑( 刑338)、共居親屬間背信得免除其刑(刑343) 、共居親屬間贓物得免除其刑(刑351) 2、個人的解除刑罰事由:係指行為人在行為後,始 發生足以使本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 狀。 如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7)、 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100Ⅱ、101Ⅱ)、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 122Ⅲ) (三)本題的評述:依上述,本題是中止犯,答案是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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