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9), B(937), C(3680), D(204), E(0) #364721

詳解 (共 5 筆)

#487556

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不跟其它人一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立法者發現此種怪現象,所以才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務員不要怕事,只要主觀上無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大大方方去做。同樣情形如果發生了,你就不會被長官或別人給連累了。

 

 

175
2
#1315825
行政效率提高 -> 便民,居然考這種背景知識,受教了。
18
0
#1396688
效率與公平本來就很兩難,明知=內心主觀認...
(共 1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720585
這個法律....感覺漏洞好大呀~
9
0
#462595
請問這題該如何解?

為何原本的法條會造成不便民? 圖利跟便民有什麼關係?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