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評估性評估(evaluabiliy assessment)重視下列何種觀點?
(A)政策方案與預期目的的因果關係
(B)政策結果的自知之明
(C)政策的先驗概念
(D)政策方案的偏好規範
統計: A(291), B(6), C(60), D(9), E(1) #248799
詳解 (共 2 筆)
可評估性評估的理論來自美國華盛頓「都市計畫研究中心」(The Urban Institute)一群從事評估美國聯邦政府政策的評估研究人員。
學者侯里(Joseph S.Wholey)認為可評估性評估基於三大理由:
1. 由於決策者、管理人員和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抗拒或不合作態度,使政策方案的評估相當困難;
2. 評估的結果往往不被決策者作為修正政策方案的依據;
3. 倘若某項政策方案在執行過程已有偏失,待執行完成後再進行評估,對現有政策的修正並無助益,而應於結果評估之前進行,如此可先建立全面性結果評估的基礎,同時在效用上也可探究政策方案的執行現況及出步結果,是否符合政策的原先設計及運作程序,若有偏差則決策者可依據可評估性評估的結果進行修正。
侯里和史卓柏(Martin A.Stroberg)認為可評估性評估最好具備三項要件:
1. 政策目的和績效指標應該有良好的界定;
2. 政策方案的內容應和預期的結果或目的有因果關聯;
3. 決策者和管理人員有相當的可能性來使用這項評估資訊以促進政策的績效。
可評估性評估的結果,在確定方案執行責任的歸屬,以便獎懲而隨時調整執行人員和程序,以加強行政功能的發揮,避免政策執行完畢後,因過程複雜責任不易釐清,不但無法增進政策方案的執行效率,同時也使政府的公權力受到傷害,這也是可評估性與結果評估最大不同的地方。
可評估性評估 ( evaluabiliy assessment ) 重視下列何種觀點?
(A) 政策方案與預期目的的因果關係
(B) 政策結果的自知之明
(C) 政策的先驗概念
(D) 政策方案的偏好規範
~解析 :
「可評估性評估」( evaluabiliy assessment ) :
一、「可評估性評估」之「定義」:
根據唐恩 ( Dunn ) 的「界定」,所謂「可評估性評估」是指「一套」用以分析「決策制定體系」的「程序」,藉以獲取「績效資訊」的「利益」以及「澄清衡量績效」所用的「目標」、「目的」和「假定」。
二、「政策」或「計畫」要成為「可被評估」,至少應「符合三種條件」:
(一)「政策」或「計畫」的「陳述」應「明確」。
(二)「目標」和「成果」的「設定」應「詳細」。
(三) 連結「政策行動」與「目標」或「成果」的「假定」應「清楚」。
二、「可評估性評估」之「要件」:
從事「可評估性評估」的「先驅學者」侯里 ( Wholey ) 和史卓柏格 ( Stroberg ) 認為,「可評估性評估」最好具備「三項要件」:
(一)「政策目的」和「績效指標」應該有「良好」的「界定」。
(二)「政策方案」的「內容」應和「預期」的「結果」或「目的」有「因果關連 ( 關係 )」。
(三)「決策者」和「管理人員」有「相當」的「可能性」,使用這項「評估資訊」以「促進政策績效」。
三、「可評估性評估」之「步驟」:
依唐恩 ( Dunn ) 之「看法」有五 :
(一)「政策」-「方案」之「具體陳述」。
(二)「政策」-「方案」之「資訊蒐集」。
(三)「政策」-「方案」之「模式建構」。
(四)「政策」-「方案」之「可評估性評估」。
(五)「可評估性評估」對「使用者」的「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