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
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是否必須到會?
(A)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B)基於垂直分權,必須到會
(C)到會為地方議會之義務,必須踐行
(D)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必須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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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1), B(34), C(52), D(36), E(0) #156703
統計: A(1991), B(34), C(52), D(36), E(0) #156703
詳解 (共 1 筆)
#309322
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備詢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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