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主張「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不但變更釋字第 382 號解釋,也開啟大學校園中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新的關係。請問:
15.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來看,應是在保障大學生的何種權利?
(A) 刑事訴訟
(B) 民事訴訟
(C) 訴訟外的和解
(D) 行政上的調解
(E) 訴願與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