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365號解釋認定「父權優先條款」違反男女平等原則。請問,在此「父權優先條款」所指的是:
(A)子女應從父姓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的行使,由父行使之
(C)子女之姓氏,由父母約定之,約定不成時,從父姓
(D)父母對於未成年字女之權利的行使,於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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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94), C(47), D(424), E(0) #245451

詳解 (共 4 筆)

#479774
於意思不一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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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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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父權優先條款:釋字第365號

我國民法親屬編在1930年代立法,直到1980年左右,對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規範的條文,幾乎是把多數的權利都放在父親的身上:舉例來說,孩子會跟著爸爸姓,如果孩子有財產,主要由父親管理收益,而在整體的親權上,過去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是「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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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父母對於未成年字女之權利的行使,於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未成年字女應改為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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