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對學生之記過處分,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內部管理措施
(C)行政規則
(D)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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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 B(2263), C(23), D(9), E(0) #210728
統計: A(973), B(2263), C(23), D(9), E(0) #210728
詳解 (共 8 筆)
#820184
大學以外之學生
退學或類似處分 ---- VA
非退學或類處分 ------ 不是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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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12
適用對象:
382→各級學校
684→僅針對公私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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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745
"記過" 只是學校管理措施
並非受託行使公權力
且未損及個人任何權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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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232
這是行政程序的例外情形,也就是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為的內部程序行為,單純的記過,並未產生什麼法效果(比如休學,退學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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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251
行政處分可以簡寫為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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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742
(A)、(D)是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為的內部程序行為,故不需按行政程序法。
(B)2020年,釋字784的新解釋: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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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272
釋字第684號與釋字第382號有何不同
1、大學之學生(包含研究生)的救濟管道不再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而及於其他權利受損之情形。
2、簡單而言,就權利保護而言,大學學生與大學之間的關係,其救濟可能性,如同一般人民與政府機關間之關係,不再有差異。如同解釋文所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3、行政爭訟有其法定要件,必以權利遭受侵害為前提。
4、行政爭訟主要包含訴願與行政訴訟,前者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也就是學校的措施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2項之各項要件。行政訴訟則不限於行政處分,其他屬於事實行為或行政契約的各類措施均可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
5、大學生以外之中、小學生之救濟可能性,維持現狀不變。
研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 號解釋
對大專院校教務相關事務之衝擊與因應」會議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會議日期:民國100 年2 月23 日(星期三)
會議地點:東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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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777
我想成如果學校處分涉及學生基本權利之干涉,不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反推可以提行政救濟,所以是行政處分,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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