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教師薪資從101年元旦起實施所得課稅,其配套措施包括(甲)教師上課時數減授兩節課(乙)擔任導師可減授兩節課(丙)提高每節課鐘點費(丁)給予課稅優惠
(A)甲乙
(B)乙丙
(C)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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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3), B(244), C(419), D(35), E(0) #402757

詳解 (共 3 筆)

#668331

(甲)教師上課時數減授兩節課→包含專、科任教師

(乙)擔任導師可減授兩節課→擔任小學導師再減2節課

所以小學導師可減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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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495
科任老師還是20節喔!

導師16節沒錯......

法規名稱: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
  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
  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
  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
  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
  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
  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
  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
  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
  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
  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
  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
  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
  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
  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

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一、 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及教育
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四點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新北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 各校之教師員額,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
生總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規定核配。 
四、 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如下: 
(一)學校規模在六十班以下者,主任二節、組長八節、導師十六
節、科任二十節。 
(二) 學校規模在六十一班至九十班者,主任一節、組長六節、導
師十六節、科任二十節。 
(三) 學校規模在九十一班以上者,主任一節、組長四節、導師十
六節、科任二十節。 
(四)集中式身心障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二 
 十節。 
前項一至三款所稱學校規模不含分散式資源班、分散式資優
班、巡迴輔導班。 
五、 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導師兼任組長,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
照組長。 
六、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
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
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後之授課
節數,均視為該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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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380

甲跟乙的說法不都一樣嗎....

還是只要是老師都可以減兩節....

擔任導師再減兩節....總共減四節...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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