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以法律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種商業性之言論,並非憲法保障之對象
(B)此項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C) 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保障 
(D)商業言論與學術言論應有不同之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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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5), B(161), C(126), D(129), E(0) #262930

詳解 (共 4 筆)

#546756
所以兒童性交易言論也可以被保障嗎   好怪喔  這提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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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92
題目是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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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28

有人能解釋一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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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1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是否有違憲之虞,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為合憲性解釋,其解釋文摘要如下:「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之規定…,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所以無論是在網站或聊天室刊登訊息,或是發放小廣告,只要內容有暗示性交易,又為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所得輕易接觸,即有違犯該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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