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於維持交通秩序而規定騎樓不准設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就私有土地而言,此已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B) 騎樓之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不准設攤之規定對其財產權並未妨礙
(C) 此為財產權之社會義務,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尚屬輕微,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D) 此規定已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若國家未對其有任何補償,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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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67), C(819), D(64), E(0) #262921
統計: A(28), B(467), C(819), D(64), E(0) #262921
詳解 (共 4 筆)
#249311
(B) 騎樓之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不准設攤之規定對其財產權並未妨礙
其中的「其」是指攤販,不准設攤當然對其財產權有所妨礙..........
釋字第 564 號有提到:
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則授予行政機關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是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授權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擺設攤位,既均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影響
其中的「其」是指攤販,不准設攤當然對其財產權有所妨礙..........
釋字第 564 號有提到:
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則授予行政機關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是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授權公告禁止設攤或許可擺設攤位,既均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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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10
B的~對其財產權並未妨礙,這句是錯的,騎樓地屬於公用的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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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79
參考釋字400號意旨 這樣的限制是為達公益所為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 在公益衡量下 其所為之限制尚屬輕微 且這樣的限制 並非罕件 並不構成特別犧牲 為一般通念 所能接受 故無國家賠償之適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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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98
B選項是錯在那裡,有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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