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使自治監督權有必要考量到一些基本的原則,其中「為考量國家與自治團體間的和諧關係,國家在面對自治團體違法狀態時,應視個別案件的不同性質,以及自治團體違法輕重等因素,來決定是否採行自治監督及採行的程度」。此一原則稱之為?
(A)補充原則
(B)便宜原則
(C)親善原則
(D)法定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6), B(1129), C(149), D(83), E(0) #388506

詳解 (共 6 筆)

#626104

補充原則:自治團體本身無法解決時,始採用自治監督

便宜原則:是地方自治違法狀態決定是否採行監督,若輕微則不採行亦可.

親善:監督不破壞既有的法定權限

比例原則:手段目的的關係

67
2
#1355523
比較:
當地方自治團體無法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本身所形成的違法狀態,則藉由自治監督機制來輔助與矯正,請問這是說明自治監督的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便宜原則
(C)補充原則
(D)親善夥伴原則

答案C
9
0
#3227551
地方自治的實施原則? 口訣:禁宜分團衡住...
(共 5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28889
謝謝賴育庭 的補充說明
2
0
#622622
請問有人能幫解這題嗎
1
0
#7265917

 1補充性原則:能自己做的就先自己做這個原則強調行政任務應該優先由「最接近人民」的層級來處理:
• 優先順序:凡是地方自治團體(如鄉鎮市)有能力處理的事務,上級政府(如縣政府或中央)就不應干預或代勞。
• 輔助角色:只有在下級政府的能力不足、無法達成目標,或者該事務涉及跨區域利益(例如大型流域治理)時,上級政府才出面協助。

2便宜原則:如果這個違法狀態非常輕微(例如只是單純的文書疏失且金額極小),監督機關可以決定不採取嚴厲的處分。

3比例原則:如果機關只因為這 500 元,就直接命令該協會「解散」,這就違反了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比例。

4親善原則:監督的過程應該盡量輔導,而不是動不動就收回協會的既有權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