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得以聘用專任輔導教師和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學生輔導工作,下列何者是其所依據的法源?
(A)心理師法
(B)學生輔導法
(C)精神衛生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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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92), C(13), D(888), E(0) #369892
統計: A(11), B(492), C(13), D(888), E(0) #369892
詳解 (共 2 筆)
#1333127
國民教育法 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B)學生輔導法僅提及輔導教師員額配置、職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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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條
第10條(節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
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學生輔導法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
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
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
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
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
兩者對於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好像有點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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