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地政機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向行政院訴請處理
(B)向行政法院訴請處理
(C)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D)由中央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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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356), D(10), E(0) #277188
統計: A(3), B(7), C(356), D(10), E(0) #277188
詳解 (共 1 筆)
#1258381
土地法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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