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地政機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向行政院訴請處理

(B)向行政法院訴請處理

(C)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D)由中央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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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 C(356), D(10), E(0) #277188

詳解 (共 1 筆)

#1258381

土地法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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