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關於共有物處分的規定,不能適用於以下那一種情形?
(A)設定地上權
(B)設定典權
(C)分割
(D)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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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1), C(521), D(71), E(0) #285677

詳解 (共 3 筆)

#123005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3條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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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36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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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5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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