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並非預告登記的原因?
(A)關於土地權利移轉的請求權
(B)關於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
(B)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
(D)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的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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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 C(32), D(673), E(0) #285684

詳解 (共 1 筆)

#1626641

土地法 第 79-1 條

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

為之:

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

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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