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的登記費為權利價值的:
(A)一律千分之二
(B)一律千分之一
(C)一律千分之三
(D)權利變更登記時為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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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 C(1), D(328), E(0) #285690

詳解 (共 2 筆)

#330048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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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462
土地法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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