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規的陳報作業上,下級政府或機關得就其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機關知悉,這是下列何者?
(A)核定
(B)核備
(C)備查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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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79), C(870), D(30), E(0) #111491

詳解 (共 2 筆)

#296591


「備查」指以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個體,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其對於所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之謂。

與此用語較為接近者,為「備案」、「報備」。

 

一般而言,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陳報事項之效力無關。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已就備查有所定義,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許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人解除一般人所負不作為義務者稱之,例如營業執照及建築執照之發給等。即行政機關就禁止一般人所為之行為,對符合法律要件之特定人解除其禁止,以回復原屬於人民之權利。

 

「核備」指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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