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規的陳報作業上,下級政府或機關得就其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機關知悉,這是下列何者?
 
(A)核定
(B)核備
(C)備查
(D)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7), B(823), C(2382), D(98), E(0) #74652

詳解 (共 1 筆)

#608713

何謂「備查」、「核備」與「核定」?差異何在?

目前法規中對於「備查」、「核備」、「核定」及其含義類似之「備案」、「報備」、「核可」及「核准」等,使用極為紊亂。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故須經核定的事項,上級機關應全部核定或不予核定,在未完成核定以前,原決定不具備應有的法定效力。
至於核備即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而表示其意見之謂。此種用語一般用於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 機關,有選擇性之審查權限之情形。(參照大學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前2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另所謂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 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觀之,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 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