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國內尚未制頒類如博弈條款之特別規定以突破刑法賭博罪之現實下,若有縣、市長迫於選舉壓力,而核發轄區內旅館業者經營觀光賭場之執照時,則該執照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得更正
統計: A(3104), B(624), C(17), D(12), E(0) #211848
詳解 (共 8 筆)
尚未制頒類如博弈條款之特別規定以突破刑法賭博罪
96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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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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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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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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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If.aspx?PCODE=A0030055
90 年 3 月 7 日 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於召開關於離島設置觀光賭場的記者會表示,未來博弈事業開放將採取定點、特許制限定核發執照方式開放,不僅在離島開放,偏遠地區也將開放,目前觀光局在研究如何發放執照,對於現行刑法賭博罪章部份條文,由法務部研究除罪化條文,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由於開放博弈在離島建設條例恐不完備,未來將另訂相關法規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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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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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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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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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If.aspx?PCODE=A0030121
我個人也認為應該是第4款才對
那最佳解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