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多少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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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222), C(104), D(5), E(1) #152786
統計: A(152), B(1222), C(104), D(5), E(1) #152786
詳解 (共 9 筆)
#902344
836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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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56
無支付地租約定,隨時拋棄
有支付地租約定
有期限繳三年
無期限繳一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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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958
民法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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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750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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