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進入我國後,發現其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而須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幾日內出國?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統計: A(85), B(49), C(866), D(696), E(0) #187814
詳解 (共 5 筆)
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6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
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九、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十、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十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項規定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外國人出國前,應組成審查會審查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
三、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第一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36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