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之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自簽發婚姻狀況證明公證書之日起,幾個月內有效?
(A)3個月
(B)5個月
(C)6個月
(D)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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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15), C(1299), D(3), E(0) #310379

詳解 (共 4 筆)

#428861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民國 101 06 06  修正 )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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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043

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6、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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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53

請問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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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52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6243&KeyWord=%E5%85%AD%E5%80%8B%E6%9C%88&StyleType=1
五、
(二)結婚證明文件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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