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申請戶籍登記時,若其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時,先如何認定其出生地?
(A)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B)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為出生地
(D)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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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8), C(51), D(2561), E(0) #310385

詳解 (共 2 筆)

#428881

名  稱

戶籍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5 25

第 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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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338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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