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市長如取得外國國籍,由何機關解除其公職?
(A)立法院
(B)行政院
(C)內政部
(D)新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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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201), C(130), D(21), E(0) #310390

詳解 (共 4 筆)

#739079

回2F的小姐

新北市是直轄市

5大直轄市(請背熟):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補充:2014年底 桃園縣升為桃園市是第6個直轄市

萬用公式如下:

1.立法委員-立法院
2.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行政院
3.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內政部
4.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縣政府
5.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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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05

名  稱

國籍法 

第 20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 ()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

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

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

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

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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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99
是那裡有問題我分不清楚內。有人可教我嗎?
 縣議員是由內政部解除公職
那新北市市長為什麼是行政院解除公職
新北市不就是以前的台北縣
我是不是弄錯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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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940
謝謝~非常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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