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係與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權利相關,應受保障?
(A)工作權
(B)人格權
(C)資訊自決權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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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724), C(138), D(24), E(1) #152750

詳解 (共 2 筆)

#1241207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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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260
未解鎖
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三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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