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超過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最高額時,依規定縣(市)政府應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於幾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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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6), C(13), D(428), E(0) #239783

詳解 (共 1 筆)

#51248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1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2 條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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