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上,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
(A)抵押權
(B)耕作權
(C)留置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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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66), C(5), D(504), E(0) #239789

詳解 (共 1 筆)

#971619
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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