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將身心障礙兒童分為十三類
(B)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
(C)所謂資優兒童包含六種領域
(D)在中央政府之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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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3), C(86), D(1606), E(0) #200989

詳解 (共 10 筆)

#303133
98特教法: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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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38
中央政府是4.5%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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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79
A也不對...1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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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55
13類是今年(102年)才改的
題目有特別說明是93年的特教法
所以在這個題目來說A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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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976

特殊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

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嚴重情緒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一○、自閉症。

一一、發展遲緩。

一二、其他顯著障礙。


選項A..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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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954
原本題目:對於我國特殊教育法(民93)的...
(共 2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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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78
地方百分之五,中央是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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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024

(c)

特殊教育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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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065
原本A選項的十二類並沒有錯 因題幹說明是93年的特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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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180
原本題目:對於我國特殊教育法(民9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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