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有關「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下列何者為非?
(A) 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
(B)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一人。
(C)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
(D) 教保人員聯合收托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就聯合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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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3678), C(149), D(400), E(0) #82129
統計: A(574), B(3678), C(149), D(400), E(0) #82129
詳解 (共 10 筆)
#49281
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之兒童二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四人;其聯合招收者,至多照顧包括未滿二歲幼兒之兒童四人或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之兒童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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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75
現在改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好像沒有未滿兩歲這個服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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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28
這是舊法草案~正式通過法令已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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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49
補充樓上...
| 名 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 26 條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第一項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收退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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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4102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
第 26 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三)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四)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二人。
(五)夜間托育未滿二歲一人及二歲以上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五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三)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四)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二人。
(五)夜間托育未滿二歲一人及二歲以上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五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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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79
不懂的人請參照法案, "居家式照顧服務"是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25-26條中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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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784
現在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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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09
依7樓的補充說明,題目應該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下列何者為非? (A) 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 (B) 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一人。 (C)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 (D) 教保人員聯合收托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就聯合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請問A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應具教保人員資格是否應修正為保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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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00
還是看不懂耶
誰能提供詳細解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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