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省諮議會議員,其產生方式為:
(A) 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 省長任命
(C) 行政院長任命
(D) 省民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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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7), B(25), C(82), D(58), E(0) #238441
統計: A(1317), B(25), C(82), D(58), E(0) #238441
詳解 (共 1 筆)
#1477781
第 九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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