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不包含:
(A)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B)間接被害人之告訴權
(C)被告之訴訟救濟權
(D)直接被害人之自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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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2628), C(236), D(161), E(0) #344467
統計: A(317), B(2628), C(236), D(161), E(0) #344467
詳解 (共 9 筆)
#682767
我來解釋吧,A.被告防禦權:警匪電影常講的米蘭達警告-得保持緘默、得委任律師等… B.像是偽證罪,侵害審判權公正的國家法益,被偽證人就是間接被害人,但卻無法提告訴 C.上訴、抗告、再審… D.基本款,不用解釋,刑訴232,自己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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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918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按刑訴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亦祇可謂為告發,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對於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再議,限於有告訴權人,且實行告訴者,方得為之(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同此意旨)。而非犯罪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非犯罪直接被害人雖就該案件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查,惟其就此部分所為再議之聲請既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關於此部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若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所定新事實、新證據之事由,即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2400號 【裁判案由】:/偽證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要旨】:按提起自訴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限,而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為國家並非私人,因證人之虛偽陳述,在他人是否因此被害,尚繫屬於執行審判或偵查職務之公務員採信與否而定。該他人並非因其偽證行為,而直接或同時受有損害,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被害人並不相當 ,自不得提起自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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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14
34 刑事案件之訴訟關係以訴訟繫屬之事實為前提,則下列何者原因無法產生訴訟繫屬?(A)提起公訴(B)提起自訴(C)提起告訴(D)提起反訴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41
| 答案:C |
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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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664
犯罪「被害人」的定義?間接受害算被害人嗎?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者,限於犯罪的被害人,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原則上也只有被害人。
而犯罪被害人以外之人,就只能對於公訴罪提出「告發」,二者有別。
間接受害者,並非犯罪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稱的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被害之人,而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其侵害者而言,至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
例如官員貪污,雖然民眾繳的稅金被A了,但民眾只是間接受害之人,所以民眾只能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的告發,而不能提出告訴。
》參考實務解:司法院院字第1306號解釋、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55號判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例
轉自:
https://www.lawyerli.tw/l/犯罪「被害人」的定義?間接受害算被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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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5151
簡單扼要。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的核心訴訟權,是指人民在法院獲得公平審判、進行防禦及獲得救濟的權利。
「間接被害人之告訴權」僅是法律規定的程序發動機制,並非憲法直接保障人民獲得司法終局裁判的核心訴訟權範圍,故不包含在內。
「間接被害人之告訴權」僅是法律規定的程序發動機制,並非憲法直接保障人民獲得司法終局裁判的核心訴訟權範圍,故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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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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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62
請問有高手解答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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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000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A) 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B) 間接被害人之告訴權
(C) 被告之訴訟救濟權
(D) 直接被害人之自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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