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
罪。而民國100 年1 月26 日總統公佈《刑法》第321
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
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
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
平平於民國98 年年底在捷運站內偷竊他人行李被
捕,於民國99 年2 月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安
安則是在民國100 年2 月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
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安安移送地檢署繼
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安安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平平則依舊法條處罰
(D)安安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平平只算普通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