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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臺北市 100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5045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臺北市 100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5045

年份:100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 罪。而民國100 年1 月26 日總統公佈《刑法》第321 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 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 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 平平於民國98 年年底在捷運站內偷竊他人行李被 捕,於民國99 年2 月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安 安則是在民國100 年2 月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 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安安移送地檢署繼 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安安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平平則依舊法條處罰
(D)安安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平平只算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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