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
罪。而民國100 年1 月26 日總統公佈《刑法》第321
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
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
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
平平於民國98 年年底在捷運站內偷竊他人行李被
捕,於民國99 年2 月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安
安則是在民國100 年2 月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
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安安移送地檢署繼
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安安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平平則依舊法條處罰
(D)安安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平平只算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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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8), C(227), D(182), E(0) #206965
統計: A(9), B(18), C(227), D(182), E(0) #206965
詳解 (共 7 筆)
#183449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平平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也就是舊法
至於安安,計程車不是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不適用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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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771
計程車是小眾交通工具,因並不符合刑法321條所規定加重竊盜罪之要件。
此題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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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98
第2條(大眾運輸之定義及大眾運輸事業之範圍)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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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6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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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30
懂了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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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270
最佳解是不是有錯誤??
計程車是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
因為她的費率受政府管制
應該是其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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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24
那這題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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