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 罪。而民國100 年1 月26 日總統公佈《刑法》第321 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 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 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 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 平平於民國98 年年底在捷運站內偷竊他人行李被 捕,於民國99 年2 月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安 安則是在民國100 年2 月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 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安安移送地檢署繼 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安安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平平則依舊法條處罰
(D)安安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平平只算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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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8), C(227), D(182), E(0) #206965

詳解 (共 7 筆)

#183449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平平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也就是舊法

至於安安,計程車不是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不適用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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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771
計程車是小眾交通工具,因並不符合刑法321條所規定加重竊盜罪之要件。
此題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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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98
第2條(大眾運輸之定義及大眾運輸事業之範圍)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係指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適用本條例之大眾運輸事業,係指依法成立,並從事國內客運服務之下列公、民營事業: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 
  三、鐵路運輸業。 
  四、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 
  五、船舶運送業。 
  六、載客小船經營業。 
  七、民用航空運輸業。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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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6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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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30

懂了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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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270

最佳解是不是有錯誤??


計程車是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


因為她的費率受政府管制


應該是其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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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24
那這題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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