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公民#129019
年份:11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12. 我國《刑法》規定:在車站或埠頭犯罪者得加重竊盜罪。而民國 100 年1 月 26 日總統公佈《刑法》第 321 條修正案,往後在車站、埠頭、航 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者,都改論 加重竊盜罪,刑度最少六個月,還可併科最高十萬元罰金;且不管日夜侵入民宅,也算加重竊盜罪。假設小健於民國 98 年年底在捷運站內偷 竊他人行李被捕,於民國 99 年 2 月 5 日由檢察官偵結起訴;而志強則是在民國 100 年 2 月 27 日當天在計程車上偷司機的零錢被當場逮捕,警方隔天將志強移送地檢署繼續偵辦。請問這兩人該如何處置?
(A)兩位都構成加重竊盜罪,依舊法條處罰
(B)兩位都構成普通竊盜罪,依新法條處罰
(C)志強的行為構成普通竊盜罪,小健則依舊法條處罰
(D)志強的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小健只算普通竊盜罪